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802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华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卫东,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周立增,男,192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执行安庆市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卫东、周立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魏
审判员 方超
代理
审判员程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日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