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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802号

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卫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卫东,周立增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802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华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卫东,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周立增,男,192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执行安庆市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卫东、周立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魏

审判员 方超

代理

审判员程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日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