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终3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曹兴戈与连云港广贤商贸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广贤商贸有限公司,曹兴戈,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朱昱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3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广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鸿港花园A-5号门面12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勃,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丙军,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兴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朱昱丞。上诉人连云港广贤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兴戈、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原审被告朱昱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广贤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云港广贤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连云港广贤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连云港广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宜东代理审判员 刘亚洲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荣洹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