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刑初3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梁永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54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永权,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2015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永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子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永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8月12日中午,被告人梁永权受人指使、得到有人需要购毒的讯息后,拿着一包海洛因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丰华北路某号1铺路与购毒人员卢某交易,收到卢某人民币100元,交给卢某一包毒品(净重0.1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双方准备离开时被抓获。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及执勤经过;被告人梁永权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卢某、洪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清单;通话记录;伦教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取样笔录及称量笔录;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永权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永权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梁永权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永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永权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永权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1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永权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永权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永权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永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梁永权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梁永权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永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审判员 李 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