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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2���初1970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负责人:郑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被告:李某。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与被告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36919.07元,支付截止2016年6月7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15873.17元,并按年利率9.22875%支付自2016年6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2.若被告李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拍卖或变卖��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华北路X号东海嘉苑X幢X室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所得款项由原告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借款人可在84万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执行利率等以本合同和对应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借款凭证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适用固定利率;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收复利;被告将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华北路X号东海嘉苑X幢X室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担保债务最高余额122万元,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诉讼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74万元,同日,原告按约发放了该笔借款,借款凭证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1525%,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3月1日。截止2016年6月7日,被告李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36919.07元及利息15873.17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李某未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欠息证明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李某未到庭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款及抵押担保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按约清偿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抵押物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依法对该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在被告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原告可要求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借款736919.07元及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15873.17元(计至2016年6月7日),并自2016年6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9.22875%支付罚息和复利;二、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上述第一项债权,有权在被告李某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华北路X号东海嘉苑X幢X室的房产(舟房权证普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舟普国用(2013)第04457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高限额12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8元,保全费4284元,共计15612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岑代理审判员 徐 璐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佳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