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3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翟凤军诉狄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凤军,狄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805号原告翟凤军,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狄海峰,男。原告翟凤军与被告狄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翟凤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狄海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凤军申请撤回对被告狄海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凤军撤回对被告狄海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