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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北京诉唐树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北京,唐树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民初1866号原告:王北京,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委托代理人:边静(系原告母亲),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唐树辉,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委托代理人:白赛音其木格,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北京与被告唐树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北京及其委托代理人边静、被告唐树辉的委托代理人白赛音其木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北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60000元及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6年9月17日止支付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原、被告双方口头达成居间合同,原告为被告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时提供中介服务,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服务,促成被告中标扎赉特旗第三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10标、11标、12标。2014年12月17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被告陆续支付340000元,尚欠360000元。因原告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唐树辉辩称,是被告自己中标的,不同意给付尾欠款。王北京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据一枚,证明王北京与唐树辉之间存在居间关系和欠王北京居间合同所产生的报酬的事实。唐树辉的质证意见为承认欠据为自己所书写的欠据内容属实,但认为王北京提供的中介服务而获得了中标机会,之所以出具的欠据。由于庭审中唐树辉承认欠据的真实性,且已经实际履行了340000元的支付义务。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唐树辉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中标通知书两份,证明唐树辉自己中标的事实。王北京的质证意见为中标通知书不能够证明唐树辉自己中标的事实,且唐树辉不是这两个中标公司的法人。由于中标通知书注明中标单位是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锦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故不能证明唐树辉自己参加招投标中标的事实。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8月,王北京与唐树辉口头达成居间合同,双方约定王北京为唐树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时提供中介服务并已促成合同签订,唐树辉给付王北京居间费700000元。通过王北京介绍唐树辉已经实际取得了扎赉特旗第三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10标、11标、12标,总标价近2000万的建设工程。其中2个标段已施工完毕,另一个标段建设中。2014年12月17日,唐树辉向王北京出具700000元的欠据,后唐树辉向王北京陆续支付报酬340000元,尚欠360000元。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王北京为唐树辉提供扎赉特旗第三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第10标、第11标、第12标的施工中介服务,帮助唐树辉顺利与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锦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分包合同并已实际进行施工。故王北京与唐树辉间的居间合同成立。王北京按约定履行了中介服务义务,唐树辉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支付报酬360000元的义务。王北京主张给付居间费3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北京主张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6年9月17日止支付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求,因双方间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唐树辉主张自己中标不同意给付尾欠款360000元的抗辩,因未能举证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北京居间报酬36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北京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唐树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颖审 判 员  白万书人民陪审员  刘光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