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与徐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徐亚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2022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住湖北省宜都市清江商城C座6栋101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0809317524。被告徐亚军,男性,生于1990年10月20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诉被告徐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没有按照人民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清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