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陆某、许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649号申请执行人陆某,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宾阳县。被执行人许某,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住宾阳县。陆某申请执行许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6日作出的(2014)宾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天富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沛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