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04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抚顺市百盈工矿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市百盈工矿物资有限公司,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04民初2200号原告抚顺市百盈工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高湾经济区高湾街金地家园。法定代表人谢萍。委托代理人史艳丽,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路西段47号。法定代表人刘兴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市百盈工矿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顺市百盈工矿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平人民陪审员 李 妍人民陪审员 张金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