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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恢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白亚利与谢鹏利、杨西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亚利,谢鹏利,杨西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369号申请执行人白亚利。被执行人谢鹏利。被执行人杨西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亚利与被执行人谢鹏利、杨西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安民初字第057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谢鹏利、杨西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6执恢3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