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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彩燕、刘金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彩燕,刘金霞,刘吉水,赵如兰,周玉春,周亚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保446号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鱼邱湖办事处官道街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牛为勇,公司董事长。被告:邱彩燕,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刘金霞,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刘吉水,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赵如兰,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周玉春,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周亚迪,女,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彩燕、刘金霞、刘吉水、赵如兰、周玉春、周亚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邱彩燕、刘金霞、刘吉水、赵如兰、周玉春、周亚迪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吉水的银行存款40000元整,冻结被告周玉春的银行存款30000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杨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