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3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2079号原告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宪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沧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20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在沧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应收款项120万元。沧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时,应向本院提出申请,由本院提存财产或价款。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王立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xxxxx-x-xxxx号房屋一套(房权证沧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清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