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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卉与天津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卉,天津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3民初2624号原告李卉,女,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百货商务贸易总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段西侧富裕大厦2—2601。法定代表人高永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月,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琳,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卉与被告天津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卉、被告天津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月、王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卉诉称,天津市河西区富裕广场17—706号住房系原告所有的私产房,该房屋开发商系被告天津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热单位系案外人天津市城安热电有限公司。原告于2007年3月30日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008年6月办理入住手续。原告曾于2011年5月30日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2010年10月暖气打压造成暖气漏水,导致原告住房内产生的财产损失。2011年6月29日法院出具(2011)西民四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天津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5日之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其他无纠葛。被告已履行完���。2016年3月5日因次卧室暖气地下管热熔接口处漏水,造成原告住房地板、门口、墙面等浸泡变形。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及误工损失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卉向本院提交的证明材料如下: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房屋所有权情况。2、照片9张,证明暖气漏水部位及给房屋造成的损失。3、(2008)西民一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法院有相应的判例。被告天津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2007年9月被告将富裕广场17—706号住房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办理入住手续。根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且相关文件也规定供热系统的保修期限是2个采暖期,现已超过2年质保期。2009年11月我公司已经将所有供热设备及材料移交给供热单位天津市城安热电有限公司,实际上也是由该公司履行维修和维护的义务。原告住房暖气设施有过改动,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天津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明材料如下: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复印件1份、《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时间及合同约定的供暖设备保修期。2、验收证明复印件1份、关于富裕广场C、D座换热站自来水表过户事宜备忘录复印件1份,证明已于2009年11月20日将供热系统移交给案外人天津市城安热电有限公司。3、原告住房图纸复印件2张,证明原告住房暖气有改动。针对原告李卉提供的证据,被告天津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对证据1没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没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没异议,不认可关联性。针对被告天津富裕房地产开发���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李卉表示,对证据1真实性没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没异议,天津市城安热电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答复我地面上由他们负责,地下部分属于开发商,他们公司不负责。对证据3没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被告提交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复印件1份、《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复印件1份、验收证明复印件1份、关于富裕广场C、D座换热站自来水表过户事宜备忘录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具备客观性,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可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原告提供的照片9张、(2008)西民一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以及被告提交的原告住房图纸复印件2张,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依双方当事人的陈��及采信的证据,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于2007年3月30日与被告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条商品房情况:商品房坐落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津河交口西北侧富裕广场171706;……第八条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原告于2007年9月领取钥匙,办理了入住手续,同时被告单位提供了该房屋的《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五条的约定,自本保证书签发之日起,在购房人正常使用情况下,凡本商品房住宅有以下工程质量缺陷,本公司按如下期限免费保修:1、供热或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2009年11月被告公司与案外人天津市城安热电有限公司就富裕广场17、18号楼供热管理权进行交接,经验收合格,交接完毕。原告曾于2011年5月30日起诉要求��告赔偿因2010年10月暖气打压造成暖气漏水,导致原告住房内产生的财产损失。2011年6月29日河西区人民法院出具(2011)西民四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天津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5日之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其他无纠葛。被告已履行完毕。另查,因原告所有的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津河交口西北侧富裕广场171706(房屋间号为10600),暖气管道跑水,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组织原、被告到该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原、被告均确认原告房屋的暖气设施有改动位置和自行增加暖气片共计5处的情况存在。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应举证证明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单位提供的《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该保证书明确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该规定亦符合建设部门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暖气管道跑水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因原告房屋的暖气设施跑水的时间为2016年,已经超过了《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限,原告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卉的诉讼请求。诉讼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燕审 判 员  苟燕宁人民陪审员  苏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