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行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方喜洪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喜洪,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1098号原告方喜洪,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刘长森,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洋,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深惠路旁,组织机构代码00754262-X。法定代表人胡庚祥,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欧志强,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XX东,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喜洪不服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查处违法搭建行为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长森,被告的委托代理人XX东、欧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通过其派出机构深圳市布吉街道可园社区工作站组织可园小区首届主委员会选举,2015年11月,原告通过业主联名和委托业主代表向被告投诉,因3名筹备组业主代表和7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卢喜军(2B908)、梁秋英(7B1102)、孙伟(1A804)、王建(2#2201)、孙勇(10A1201)、何秋香(7A1303)、沈雪梅(12C207)、章丽雯(15B1708)、蔡小华(3B1808)存在违法搭建行为,要求被告解散该筹备组。被告收到原告等业主的投诉后,于2015年11月30日,将该投诉情况向规划土地监察队致函,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分别于2015年12月1日、2016年3月等多次对该小区的违建情况予以调查。原告请求本院判令确认被告未对可园业主梁秋英是否存在违法搭建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违法,并判令被告立即履行该法定职责。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强调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但原告坚持认为被告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拒绝变更被告。本院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实行属地管辖。除重大案件、争议较大以及类型较新的案件由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外,其他案件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案件管辖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涉嫌违法搭建行为,属于规划和土地违法行为,负责调查和查处此类行为的职能部门系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被告没有相应的职责。因此,被告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喜洪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玉 财人民陪审员 王 小 芹人民陪审员 芦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婉文(兼)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