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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邓安昌申请吕志远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安昌,吕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6号申请执行人:邓安昌,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吕志远,男,1978年3月1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邓安昌与吕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云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