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与青岛耀顶钢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青岛耀顶钢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719号原告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青年南路万家新城3号楼东单元21层2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法定代表人魏普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鲁惠,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胶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泽林,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海阳市。被告青岛耀顶钢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天山二路58号。法定代表人曾铃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耀顶钢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朝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