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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4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欧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欧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480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欧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何林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伦柏,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赖振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欧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欧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8.81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共3248.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方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