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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执字第1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瑞铃与李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铃,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1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瑞铃,男,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李祥,男,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陈瑞铃与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4日委托福鼎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李祥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桐山办事处房地产。买受人以60.50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1、坐落于福鼎市桐山办事处房地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福鼎市桐山办事处房地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解除李祥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桐山办事处房地产的查封。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周冬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浩然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几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