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55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上支行与杭州哲明机械有限公司、胡云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上支行,杭州哲明机械有限公司,胡云春,胡生标,胡哲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55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上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6821673-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03省道与胜达路交叉处。负责人高波。被执行人杭州哲明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26864-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紫东村。法定代表人胡云春。被执行人胡云春,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胡生标,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胡哲明,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628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胡哲明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中誉现代城23幢1单元601室,建筑面积149.3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哲明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中誉现代城23幢1单元601室,建筑面积149.3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省直评(2016)字第022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