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2民初5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平安铺村民委员会与武汉泓博城中村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三金潭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平安铺村民委员会,武汉泓博城中村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三金潭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人民政府三金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5006号原告: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平安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榨树咀64号。负责人:胡腊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俊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泓博城中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58号综合楼3楼。法定代表人:李继新,董事长。被告:武汉三金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三金潭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涂富平,董事长。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人民政府三金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三金潭村特1号。负责人:杨运来,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平安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武汉泓博城中村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三金潭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人民政府三金潭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平安铺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平安铺村民委员会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平安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900减半收取46,4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平安铺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肖珍荣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代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