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3执86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训与何育恒、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毕节地区金沙县分公司、重庆市沙坪强硕建材商行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训,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毕节地区金沙县分公司,重庆市沙坪强硕建材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86442号申请人王训,男,1962年5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被执行人何育恒,男,1982年4月18日生,仡佬族,贵州省道真县人。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明,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毕节地区金沙县分公司。负责人:龚光富被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强硕建材商行。经营者王坚强,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王训申请执行何育恒、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毕节地区金沙县分公司、重庆市沙坪强硕建材商行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何育恒于2016年7月6日前应赔偿申请人王训人民币68000.00元,负担执行费920.00元,合计人民币68920.00元;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毕节地区金沙县分公司、重庆市沙坪强硕建材商行(王坚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何育恒、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毕节地区金沙县分公司、重庆市沙坪强硕建材商行(王坚强)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何育恒、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毕节地区金沙县分公司、重庆市沙坪强硕建材商行(王坚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毕节地区金沙县分公司在金沙县工商银行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毕节地区金沙县分公司在金沙县工商银行的存款人民币(被执行人何育恒于2016年7月6日前应赔偿申请人王训人民币68000.00元,负担执行费920.00元,合计人民币68920.00元;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毕节地区金沙县分公司、重庆市沙坪强硕建材商行(王坚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陆万捌仟玖佰贰拾元整(小写:6892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发长方世康审 判 员 王 艾代理审判员 孙 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佩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