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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国运与徐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运,徐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2185号原告王国运,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占强,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运与被告徐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运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占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国运负担。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彦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