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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1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宏永与黄禄兴、梁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宏永,黄禄兴,梁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1民初2086号原告:黄宏永,农民。被告:黄禄兴,教师。被告:梁富强,教师。原告黄宏永与被告黄禄兴、梁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黄宏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宏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禄兴、梁富强的起诉,这是原告黄宏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宏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黄宏永负担。审判员  黄光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业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