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4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4747严冬群、董兆翠与盐城市水绿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冬群,董兆翠,盐城市水绿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4747号原告:严冬群,男,1976年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告:董兆翠,女,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潘连诗,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水绿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向阳路17号。法定代表人:蒋国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符为奇,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官成,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严冬群、董兆翠诉被告盐城市水绿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9月28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原告于签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9284元,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至今尚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催交诉讼费,至今尚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严冬群、董兆翠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汉华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徐洪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