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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恢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院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琦、王礼川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院东,雷琦,王礼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王院东,男,汉族,1965年7月25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关电信东区*号*单元***室。被执行人雷琦,男,汉族,50岁,延安市运输公司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延运三院7号楼三单元103室。被执行人王礼川,女,49岁,延安市运输公司职工,住址同上,系雷琦之妻。王院东申请执行雷琦、王礼川债务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7)宝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院东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礼川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任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王院东支付60896元,承担执行费813元。申请执行人王院东以与被执行人雷琦、王礼川正在私下协商解决,如与二被执行人协商不成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暂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恢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