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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5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无锡瑞众铝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岳盛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瑞众铝业有限公司,上海岳盛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5846号原告无锡瑞众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083117975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环鸿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道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文红,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岳盛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77127289P,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安辰路51号1幢东。法定代表人戴明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瑞众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众公司)与被告上海岳盛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众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岳盛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瑞众公司自愿提出撤回对岳盛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众公司撤回对岳盛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元(此款已由瑞众公司预交),由瑞众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正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