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3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芝灵、李道敏与陈彧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芝灵,李道敏,陈彧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3792号原告:高芝灵,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李道敏,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愷、薛翠铃,福建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彧梵,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高芝灵、李道敏与被告陈彧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高芝灵、李道敏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芝灵、李道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芝灵、李道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599元,减半收取计2799.5元,由原告高芝灵、李道敏负担。审判员 陈景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