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李乾怀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乾怀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3刑初211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乾怀,男,1959年4月2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6)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乾怀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卫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乾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李乾怀在田井坤开的小卖部喝了100克白酒,之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沙沱街买肥料。当日15时许,李乾怀驾车行至彭水县绍庆街道南城附近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轻微接触,张某某遂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对李乾怀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91mg/100ml,民警遂将李乾怀带至彭水县民族医疗中心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李乾怀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3.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乾怀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田某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笔录及照片、血液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乙醇检验报告;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李乾怀的供述及辩解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乾怀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李乾怀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李乾怀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予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乾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