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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何小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91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何小马,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穿青族,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小马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小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8时许,被告人何小马在本市徐汇区龙川路附近搭乘一辆820路公交车,行车途中,其乘被害人陈某某不备,从陈随身携带的拎包内窃得价值人民币720元的“三星牌”GT-19268型手机1部及装有人民币95元的零钱包1只。后被告人何小马在欲下车逃离时,被正在执勤的反扒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何小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小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傅某某、马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小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小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小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小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贝冬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干卓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召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