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终2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丰荣妹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周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丰荣妹,周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民终2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黄山北路韵城大厦B座3楼。负责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可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荣妹,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周家弄新房**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亚颖,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立芳,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涛,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华南新村*幢***室。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丰荣妹、周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中的1万元营运损失或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丰荣妹将车辆承包给胡俊杰从事出租营运,丰荣妹不具有主张营运损失的权利;2、一审法院按照400元/天计算营运损失无任何依据;3、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丰荣妹辩称,1、丰荣妹是苏L×××××的车主,胡俊杰为丰荣妹聘请的驾驶员,丰荣妹诉讼主体适格;2、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3、该交通事故发生在春节期间,是出租车营运的高峰期,一审法院判决400元每天的营运损失有理有据。周涛未到庭未作答辩。丰荣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周涛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8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6日14时25分许,周涛驾驶苏L×××××号小型客车沿丹阳市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该道路“烟草局”门前路段时,追尾撞上胡俊杰驾驶的苏L×××××号小型客车,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周涛负事故全部责任,胡俊杰无责任。苏L×××××号小型客车的所有人为周涛,其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50万元),且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苏L×××××号小型客车的所有人为丰荣妹,该车辆为出租客运车辆,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0日。丰荣妹将该车辆承包给胡俊杰从事出租运营。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周涛驾驶苏L×××××号小型客车追尾撞上胡俊杰驾驶的苏L×××××号小型客车,造成丰荣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周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俊杰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丰荣妹要求周涛及保险公司赔偿因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丰荣妹相关损失的项目标准与赔偿数额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重新计算。为此,对丰荣妹的损失确定如下:1、车辆修理费7300元,其中施救费300元,车辆维修费7000元;2、停运损失1万元,按照400元/天,停运25天计算。丰荣妹总的损失为17300元,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丰荣妹。周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作出缺席判决。判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丰荣妹各项损失173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丰荣妹系苏L×××××号小型客车的所有人,其有权主张苏L×××××号小型客车因本案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停运损失。因交通事故致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赔偿,保险公司提出的不赔偿停运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车辆停运的时间以及当地出租车行业的市场行情,认定停运损失按照每天400元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符合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