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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灶生与黄湖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灶生,黄湖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1260号原告:张灶生。被告:黄湖北。原告张灶生与被告黄湖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灶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张灶生负担。审判长  廖晓昕审判员  李亮亮审判员  黄海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