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灶生与黄湖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灶生,黄湖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1260号原告:张灶生。被告:黄湖北。原告张灶生与被告黄湖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灶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张灶生负担。审判长 廖晓昕审判员 李亮亮审判员 黄海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