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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崔嘉伦与青岛康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嘉伦,青岛康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崔嘉伦,男,汉族,无业,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康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毕振乐,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崔嘉伦与被执行人青岛康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审结,该案(2016)鲁02民终60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康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后向本院缴纳人民币82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130元,上述案款人民币82000元已发放申请人。至此,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民终60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