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3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周煜轩与于杰易、马翠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煜轩,于杰易,马翠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606号原告:周煜轩,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娜,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杰易,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道,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翠红,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道,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煜轩与被告于杰易、马翠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煜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99999.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挖掘机驾驶工作。19日上午11时许,原告在进行挖掘机维修保养时,因被告于杰易抡锤砸挖掘机套时所持铁锤锤头掉落,砸伤原告左手拇指,致粉碎性骨折。后原告被送莱西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被告仅支付了医疗费,其他损失未付。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周煜轩起诉的被告“马翠红”应为“马翠虹”,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煜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云涛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