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3执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南儋州华润企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儋州华森先科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儋州华润企业有限公司,海南儋州华森先科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03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南儋州华润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儋州市那大镇XX大道XXXX号XXXX商务酒店X楼。法定代表人张某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儋州华森先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儋州市XX镇XXX区XX村。法定代表人黄某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儋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儋州华润企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儋州华森先科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海南儋州华森先科木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租金2285905元、违约金45718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745元、案件执行费25259.05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规定义务,应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儋州华森先科木业有限公司有橡胶木拼板5000张(查封数4224张)、琼CE8960皮卡车一辆、琼C2A129三菱越野车一辆、琼01-D0730金鹿牌拖拉机一辆和叉车两辆。经我院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由海南政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儋州华森先科木业有限公司橡胶木拼板5000张(查封数4224张)、琼CE8960皮卡车一辆、琼C2A129三菱越野车一辆、琼01-D0730金鹿牌拖拉机一辆和叉车两辆进行价格评估。2016年7月19日海南政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政和评报字[2016]第0702号《司法鉴定报告书》,评估对象橡胶木拼板4224张价值872395元、琼CE8960皮卡车一辆价值70000元、琼C2A129三菱越野车一辆价值49000元、琼01-D0730金鹿牌拖拉机一辆价值16000元和叉车两辆价值36000元,全部评估对象总计104.3395万元。该评估报告已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合法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儋州华森先科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橡胶木拼板5000张(查封数4224张)、琼CE8960皮卡车一辆、琼C2A129三菱越野车一辆、琼01-D0730金鹿牌拖拉机一辆和叉车两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jfpyfqx6zcq7zszllf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黄 龙审 判 员 吴文山审 判 员 钟承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兴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审核:徐要文撰稿:黄龙校对:黄兴浪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0日印制(共印8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