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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6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章雪来与陈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雪来,陈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民初6445号原告:章雪来,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方卫义,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其,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章雪来与被告陈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Q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雪来的委托代理人方卫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其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雪来诉称:2011年,被告因经营鞋业所需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未能归还。2014年4月2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14万元,被告重新出具欠据,约定月利率为3%,如被告于2014年5月31日前还清,同意减免自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4月2日止的利息4万元。欠据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还本付息,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4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4万元。被告陈其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4年4月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重新出具欠据一份,载明“今欠章雪来借款14万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如本欠款在2014年5月31日前归还,债权人同意减免4万元”。欠据出具后,被告一直未还本付息,遂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欠据予以证明。被告陈其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及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章雪来提供的欠条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现原告章雪来能够保证欠条的真实性,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章雪来与被告陈其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利息约定偏高外,其余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陈其向原告章雪来借款本息1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14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其应归还原告章雪来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利息人民币4万元,合计人民币14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陈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边锋代理审判员  陈翊人民陪审员  金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应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