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冯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冯玉琴,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原告冯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