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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5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文龙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中信通讯手机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龙,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中信通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5744号原告吴文龙,男,汉族,1988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安陆市烟店镇。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中信通讯手机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章阁社区福前路兴万隆百货F座001-002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50251295。经营者张灿宣。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原告吴文龙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中信通讯手机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观澜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吴文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吴文龙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杨    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敬荣(兼)书记员 邓  燕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