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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柳信用社与孙东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柳信用社,孙东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2民初955号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柳信用社。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麻柳乡场镇。负责人:刘彬,该社主任。被告:孙东泉,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朝天区。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柳信用社与被告孙东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柳信用社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映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普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