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光福与陈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福,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540号申请执行人:王光福,男,生于1976年4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陈建华,男,生于1968年12月2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光福与被执行人陈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5856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81民初6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强审判员 郭冬梅审判员 潘如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