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周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周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3866号原告高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某乙,男,汉族。被告周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系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周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占军人民陪审员 丁兆娥人民陪审员 孟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煊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