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与禹州市名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媛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禹州市名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媛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747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毓秀路**号。负责人赵建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禹州市名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师范,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媛媛,女,生于1988年5月11日,汉族,住禹州市。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禹州市名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媛媛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原告预交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伯强审 判 员 魏艳芳人民陪审员 黄培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