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新亚与林佑智、许美誉、王经涛、石狮市鹏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亚,林佑智,许美誉,王经涛,石狮市鹏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吴新亚,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狮城巷**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90021970********。被执行人:林佑智,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祥芝镇湖西一区17号,现住石狮市茂林路南侧林边村委会**号楼*号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90021976********。被执行人:许美誉,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祥芝镇湖西一区17号,现住石狮市茂林路南侧林边村委会**号楼*号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90021980********。被执行人:王经涛,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蚶江镇水头6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6********。被执行人:石狮市鹏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石泉路383-389号,组织机构代码:5895789-5。法定代表人林英凯。申请执行人吴新亚与被执行人林佑智、许美誉、王经涛、石狮市鹏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佑智、许美誉、王经涛、石狮市鹏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新亚借款202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林佑智、许美誉、王经涛、石狮市鹏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林佑智、许美誉、王经涛、石狮市鹏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2月2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佑智名下的址石狮市茂林路南侧林边村委会A9号楼7号梯202号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未能成交,公告变卖期间亦无人购买。经通知,申请执行人放弃接受以物抵债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吴新亚尚有借款202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本院认为,除已处置的被执行人林佑智的房地产外,本院还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林佑智、许美誉、王经涛、石狮市鹏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新亚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1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