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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乌审旗维佳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赵永胜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审旗维佳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赵永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296号申请人乌审旗维佳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荣。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委托代理人李丽平,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凤茹,。被执行人王和平,男,出生于1968年2月22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身份证号:×××5乌审旗维佳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90295元,案件受理费14532.5元。申请执行人乌审旗维佳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6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未按照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小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