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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郭亚井与华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亚井,华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91执31号申请执行人:郭亚井。被执行人:华有明。本院在执行郭亚井与华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华有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亚井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彪审判员 姜 峰审判员 郭大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大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