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9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郭亚井与华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亚井,华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91执31号申请执行人:郭亚井。被执行人:华有明。本院在执行郭亚井与华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华有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亚井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彪审判员 姜 峰审判员 郭大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大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