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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6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6民初1570号原告:程某。被告:王某。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 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利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