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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8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欧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8451号原告:欧某,女,汉族,1988年11月26日出生,住余姚市。被告:王某,男,汉族,1985年11月27日出生,住余姚市。原告欧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6年10月11日,原告欧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欧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