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8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欧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8451号原告:欧某,女,汉族,1988年11月26日出生,住余姚市。被告:王某,男,汉族,1985年11月27日出生,住余姚市。原告欧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6年10月11日,原告欧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欧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