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亮与被执行人腾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亮,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付亮。委托代理人曲慧刚,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长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滕飞,住白山市。申请执行人付亮与被执行人滕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02民初8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02民初8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