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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国玉、陈良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玉,陈良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37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玉,男,汉族,1928年8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良云,女,汉族,1953年3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529160-8.负责人:王伯超,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责人:王平,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国玉、陈良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俊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