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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万祚平、邹长珍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申请撤回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祚平,邹长珍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1财保34号申请人:万祚平,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申请人:邹长珍,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万祚平与被申请人邹长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万祚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邹长珍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万祚平撤回对被申请人邹长珍的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滕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西有关法律规定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