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5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世英、马秀兰等与在乃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英,马秀兰,马秀华,马秀英,马世杰,在乃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683号原告:马世英,住伊宁市。原告:马秀兰,住伊宁市。原告:马秀华,住伊宁市。原告:马秀英,住伊宁。原告:马世杰,住伊宁市。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闫峰,新疆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穆贵荣,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在乃拜,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秦启勇,伊犁州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世英、马秀兰、马秀华、马秀英、马世杰诉被告在乃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以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世英、马秀兰、马秀华、马秀英、马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后实际收取35元,由原告马世英、马秀兰、马秀华、马秀英、马世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荣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