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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5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世英、马秀兰等与在乃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英,马秀兰,马秀华,马秀英,马世杰,在乃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683号原告:马世英,住伊宁市。原告:马秀兰,住伊宁市。原告:马秀华,住伊宁市。原告:马秀英,住伊宁。原告:马世杰,住伊宁市。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闫峰,新疆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穆贵荣,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在乃拜,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秦启勇,伊犁州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世英、马秀兰、马秀华、马秀英、马世杰诉被告在乃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以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世英、马秀兰、马秀华、马秀英、马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后实际收取35元,由原告马世英、马秀兰、马秀华、马秀英、马世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荣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玮 来自: